2008年1月4日 星期五

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的條件

  1. 死亡之原因係由於自然死亡(老化)、病死者,可向本所提出申請,由本所醫師到府行政相驗並開具死亡証明書。其他如因自殺、意外死亡、或不明原因之暴斃,則須先向所屬派出所報案,再請檢察官會同法醫驗屍。
  2. 死者於生前如曾送醫就診,請攜帶相關疾病診斷書以為申請行政相驗之附件。
  3. 行政相驗無誤後發給死亡証明書,請申請人至衛生所繳納相關規費後領取。
靠...寫的時候還以為醫生可以開立死亡證明書的條件還滿多的,竟只有自然死亡可以開O.o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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